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赵昕)近日,湘潭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毒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李某、陈某(女)等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马某雄等人,被告人边某、向某威多次在马某等人贩卖毒品及马某雄等人购买毒品过程中提供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
其中,2022年2月10日,向某威联系李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随即电话联系边某,询问向某威是否可靠,在得到边某肯定答复之后,李某联系其上线陈某购买毒品。向某威与马某共同出资11000元(向某威出资3000元钱,马某出资8000元钱)转账给李某,李某向陈某转账10000元,陈某随即将10000元钱转给其男友李某影(另案处理)。2月11日,李某影、陈某安排车辆将10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株洲市李某工作地附近,李某拿到毒品后便联系向某威等人到株洲将毒品取走。后向某威等人吸食部分毒品后,与马某按照出资比例将毒品瓜分。在此次交易中,李某通过代购毒品赚取差价1000元。边某通过向李某确认向某威可靠的方式,促成了毒品交易,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旷某维、马某雄、李某龙等4人分别多次在其家中等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被告人向某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六、被告人旷某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七、被告人马某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八、被告人李某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我国对毒品实行严格管制,对于毒品犯罪持“零容忍”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依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毒品祸害家庭、危害社会,百害无一利,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防毒意识,远离毒品犯罪。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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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